2005年5月16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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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学童痛失明眸防疫站被判失职

  湖北省枣阳市一女童因眼睛弱视,父母未及时发觉,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时也未检查出来,从而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,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疗。
  为此,女童及其父母起诉到法院。经过一审、再审判决,4月28日,法院终于作出了终审判决,女童弱视由其父母和有体检过错的枣阳市卫生防疫站共同承担责任。

  多次检查正常一朝发现弱视
  薛言,今年12岁,从小聪明、活泼、可爱,其家长从未发现其眼睛有弱视症状。薛言在读书期间,先后多次参加体检,均未查出有弱视症状。
  1996年3月22日至1999年4月19日,薛言先后5次参加由枣阳市建委幼儿园统一组织,委托枣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的体格检查,虽然保健手册的格式体格检查记录中设计了双眼视力的检查项目,但保健院只按自定的常规仅查幼儿有无传染性眼疾,并未对薛言双眼视力状况进行检查。
  1999年秋至2001年秋,薛言又到枣阳市防疫站进行了3次体检,检查结果薛言双眼视力均为1.5。
  2001年12月的一天,薛言放学回家后,突然对父母说,其右眼看东西模糊。同月,薛红军、毕燕夫妇带领薛言到襄樊市中心医院进行检查,结果表明薛言右眼视力仅为0.06。襄樊市中心医院最后诊断薛言为右眼高度近视、先天性弱视。
  2003年8月13日,薛言右眼视力已降为0.02,诊断为右眼高度近视、先天性废用弱视。

  伤心父母归责体检单位
  薛言的右眼残疾了。薛红军、毕燕夫妇把“罪魁祸首”归于枣阳市妇幼保健院、枣阳市卫生防疫站。他们认为,如果枣阳市妇幼保健院、枣阳市卫生防疫站早日能够检查出女儿的右眼弱视,他们女儿的右眼就能医治了。
  2003年6月,薛红军、毕燕夫妇起诉枣阳市妇幼保健院、枣阳市卫生防疫站,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治疗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.2万余元。枣阳市法院受理后,法院法医就该案的相关问题咨询了湖北省人民医院的眼科医师,并制作了询问笔录,该笔录表明“眼睛先天性弱视,早发现早治疗,是治疗该病的根本,治疗敏感期为6-8岁,治愈率可达70%至80%,发现晚了,治愈率较低”。
  2003年11月30日,枣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保健院、卫生防疫站各赔付薛言、薛红军、毕燕支付的治疗费、误工费等计2788.18元,并且各赔付薛言、薛红军的精神抚慰金1万元。同时,保健院、卫生防疫站还承担鉴定费、案件受理费等共计3871元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,枣阳市妇幼保健院、枣阳市卫生防疫站不服判决,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。
  2004年9月7日,襄樊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。
  2004年9月29日,枣阳市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。
  2004年11月17日,枣阳市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。

  防疫站父母共担责
  可枣阳市妇幼保健院、枣阳市卫生防疫站仍不服再审判决,向襄樊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。
  枣阳市妇幼保健院诉称,保健院依据《儿童保健教材》,对幼儿体检不查视力度数,只对沙眼、角膜炎等传染性疾病进行检查,对薛言等人的体检符合规定,并履行了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,没有违约侵权行为,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。
  枣阳市卫生防疫站诉称,判决赔付精神抚慰金错误,防疫站的体检行为与薛言的右眼先天性弱视没有因果关系,也没有实施侵权行为,防疫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;同时提出该案不是医疗事故,无需鉴定,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鉴定费。
  襄樊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,薛言在1996年3月至1999年4月就读于幼儿园,由于幼儿对视力的判断能力不够准确,国家对幼儿视力检查又没有强制性规定,因此,枣阳市妇幼保健院按《儿童保健教材》的要求,5次对薛言有无眼科传染性疾病等进行检查,而未对幼儿视力度数检查并无不当。枣阳市保健院给薛言体检虽然形成了医疗检查服务合同,但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,保健院上诉称没有违约责任理由成立。
  襄樊市中级法院同时认为,1999年9月至2001年秋,枣阳市防疫站对薛言进行3次视力检查,并在“学生健康检查表”视力栏中,3次填写双眼视力均为1.5。由于薛言被确诊为右眼先天性弱视,该右眼视力根本达不到1.5的正常视力。因此,枣阳市防疫站对薛言的检查,未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,导致薛言右眼弱视未及时得到治疗,防疫站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。
  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,法院认为,薛言属先天性弱视,与保健院、防疫站的体检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,防疫站、保健院只是按常规对学生体检,并未实施侵权行为,因此,原审判决两上诉人承担精神抚慰金不当,应予纠正。同时,襄樊市中级法院认为,薛红军、毕燕作为薛言的父母,与薛言共同生活8年而未发现孩子视力问题,对薛言右眼视力未能得到及时治疗,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  2005年4月28日,襄樊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枣阳市防疫站赔偿薛红军、毕燕为薛言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等费用4460元,并承担受理费、鉴定费等共计7139元;薛红军、毕燕自己负担1116元;驳回薛言、薛红军、毕燕的其他诉讼请求。